N本報記者 陳盛鐘
本報訊 生活中,有時會出現(xiàn)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為搶救傷者而將其送往醫(yī)院,最后在醫(yī)院被警方抓獲的情況。對嫌疑人的上述行為是否認定為自首,經常會出現(xiàn)爭議。日前,莆田城廂區(qū)就出現(xiàn)了這樣一個案例,在審查案件時,辦案人員對肇事者的行為能否認定為自首,存在不同意見。 車主被抓稱自己準備去投案
去年3月11日,成某駕駛小轎車將被害人王某撞倒,隨后他下車查看,發(fā)現(xiàn)王某已經昏迷,當即攔了一輛車將王某送到醫(yī)院搶救。后來,王某經搶救脫離了生命危險(經鑒定,王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)。其間,成某一直在醫(yī)院等待,交警在接警后趕到醫(yī)院,看見成某即詢問其是否有發(fā)生交通事故,成某承認自己正是肇事者。隨后,他被帶回交警部門接受處理。案發(fā)后,經公安機關事故責任認定,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。
經訊問,成某對自己的肇事供認不諱,但辯解稱自己當時準備去投案,只是因為在醫(yī)院等候搶救被害人而未能及時前往公安機關投案,應認定為自首。
能否認定自首?檢察官也有分歧
城廂區(qū)檢察院辦案檢察官林延豐告訴記者,在審查此案時,對成某的行為能否認定為自首,存在兩種不同意見。
第一種意見認為,成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。理由是,成某肇事后沒有保護現(xiàn)場,也沒有撥打110報警電話進行報警,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》中“交通肇事后保護現(xiàn)場、搶救傷者,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,應認定為自動投案”的相關規(guī)定。同時,成某雖聲稱自己“準備去投案”,但其主觀上是否有準備投案的意愿不明,且并沒有準備投案的客觀行為,故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中“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,或者正在投案途中,被公安機關捕獲的,應當視為自動投案”的情形。
第二種意見認為,成某在肇事后能夠積極搶救被害人王某,并在醫(yī)院內等候時被公安民警抓獲,且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,應當認定為自首。其理由是,這樣處理有利于鼓勵肇事者在肇事后積極搶救傷者或財產。如果不認定為自首,倒對那些在犯罪后本有條件搶救傷者和財產卻為爭取“從寬處理”而放棄搶救前往投案的行為人以自首論,這有失公平。
交通肇事者后來被判了緩刑
林延豐表示,城廂檢察機關同意上述第二種意見。該案中,成某在肇事后積極搶救傷員,其目的是為了及時挽救他人的生命,這是最基本的“以人為本”行為,理應受到法律的肯定。成某在主觀上并無逃跑的故意,愿意接受交警部門的調查,客觀上在有時間、有條件逃跑的情況下,沒有逃跑。其行為符合“確已準備去投案”的情形,應當視為自動投案。
“本案中,若成某不去救助傷員而在現(xiàn)場等候救護車或交警部門的到來,被害人王某也極可能因為錯過了最佳救治時間而不治身亡。”林延豐認為,若成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,長此以往,會使肇事者為創(chuàng)造法定從輕情節(jié)而忙于報警或投案,反而忽略了對傷者的救助,相反,教育和肯定廣大車輛駕駛人在交通肇事后積極搶救傷員的行為,爭取時間,可以最大可能地保護被害者的生命。
據(jù)了解,目前,當?shù)胤ㄔ阂褜Τ赡辰煌ㄕ厥乱话缸鞒雠袥Q,認定成某屬于自首行為,并判一年半,緩刑兩年。
責任編輯:林勇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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